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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513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成,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27楼2706号。
法定代表人:程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银仪,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星通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2022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志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世林
书 记 员 肖喜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