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州金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21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0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豪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豪置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潘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