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2695号
原告:***,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刘庆念,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纱帽街滨江路,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613912J。
法定代表人:贺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化余,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恩施市。
原告***、***、**、刘庆念诉被告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罗化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四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以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念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7.20元(已减半),免予交纳。
审判员 漆金鄂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