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贺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市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505号。
法定代表人:童学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院(2021)鄂2801执1564号案件以终结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1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