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8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613912J。
法定代表人:贺小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92029950G。
法定代表人:李银灯,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并同意本院按终结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恢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