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301号
申请人湖北庆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613912J,联系电话139××××3030。
法定代表人:贺小华。
被申请人***金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盛和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2029950G,联系电话153××××8767。
法定代表人:李银灯。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金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恩施市商业门面,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9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