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传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传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4433号
原告(申请人):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步行街南路17号光谷世界城西班牙风情街1栋E座2层60室。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
在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保障以后的裁判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00000元。为此,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11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本案财产保全金额应以其提交的起诉状上诉讼请求所列的金额为重要参考标准,相应的担保财产价值宜以本院确定的财产保全金额为参考标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92000元银行存款(户名: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7×××07;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武汉中南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振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