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4433号之一
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步行街南路17号光谷世界城西班牙风情街1栋E座2层60室。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在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1051元,由原告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潘振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