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民终1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68号2幢1层38-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7974481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第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5日,住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3)川082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