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2民初50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原告之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原告之一。
被告: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68号2幢1层38-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797448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