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1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岳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岳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张渌公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本金92706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8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综合楼102、202号不动产进行两次公开拍卖,一次公开变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最终流拍价格为人民币12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最终流拍价格接受以物抵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网络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登记等财产信息,除扣划执行1519.33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面谈方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200000元,尚余部分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另外1519.33元作为执行费收取。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喻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