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渌口区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张渌公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2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71000元,以及支付从2018年11月5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收益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5月25日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喻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