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湘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旿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