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8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1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