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12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五指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7444771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