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8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