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81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婷,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马某轩,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某轩、李某、烟台富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