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543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磁湖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1543595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6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