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4民初1371号
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鼎,系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坤海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号。
法定代表人:向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系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
被告:滇中金控(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号新地·东方明珠**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
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坤海铸业有限公司、被告滇中金控(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石坤海铸业有限公司、被告滇中金控(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石坤海铸业有限公司、被告滇中金控(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南火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