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2271号之五
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9号。
被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鱼梁洲福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峰,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鄂0607民初2271号之四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6.1425万元,被保全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供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51号房屋一幢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51号房屋〔房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2014)第05513号〕一幢,查封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76.14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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