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民初2271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福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峰,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明、郭昊轩,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9号。
被申请人: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长岭经济开发区欧姆林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宏展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