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民初2271号之三
解除保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福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峰,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管永吉,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智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9号。
被申请人: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长岭经济开发区欧姆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霞,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鄂0607民初2271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渝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襄阳市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宏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