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7257号
原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1261M。
法定代表人:宋黎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兰芳,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军,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25794127U。
法定代表人:孙文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41.7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3470.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70.8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470.86元。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