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一建设水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579号
原告:湖南衡一建设水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57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衡一建设水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衡一建设水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一建设水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衡一建设水电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