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7367号
原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冯丽雅,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女,,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588元,由原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