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631号
原告:于善文,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5号6栋4楼。
法定代表人:蒋鹏。
被告:朱凡,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岚,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于善文与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朱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善文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善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善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万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