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合物资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23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烽火钢材市场D区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963,426.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保险单号:6313130181820210000688)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鄂0106民初12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63,426.48元的财产。该裁定已依法执行。***合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63,426.48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叡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