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武冈市弘基置业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5710号 原告:武冈市弘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荷塘村二组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原告武冈市弘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冈市弘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邮寄送达《撤诉申请书》,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弘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弘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冈市弘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