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9553号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14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第三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