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495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四川锦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水森。
被告成都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皓。
被告西安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员石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员闫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