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2民初4958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四川锦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水森。

被告成都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皓。

被告西安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3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判员石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记员闫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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