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2财保59号
申请人:安徽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北侧(安城工业聚集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A2X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518306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三和乡四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36106223G。
负责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徽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支行、账号5573********和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井冈支行、账号2100********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民生银行汉阳支行、账号0519********、在中国银行淮南***支行、账号1857********和在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支行、账号5573********和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井冈支行、账号2100********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民生银行汉阳支行、账号0519********、在中国银行淮南***支行、账号1857********和在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 鹰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