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5437号
申请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宇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1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武汉中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天宇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