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068号之二
原告:枝江市天皓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中央山水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3MA49ww7aow(1-1)。
经营者:**,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5183063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枝江市天皓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枝江市天皓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天皓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天皓建筑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枝江市天皓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 绵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