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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鑫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54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89104.41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2022年11月15日执行到位2047000元,此款已经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2023年3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大         进 审判员 陈         光         汉 审判员 ***95250250825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万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