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武昌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玉兰苑教师小区12-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合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1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合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合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