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财保24号
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黄金广场**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GX9H0U。
法定代表人:王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团结东路牛王新村**103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7594250N。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81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4810元(开户名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23、开户行农行太和细阳南路分理处)。
案件申请费2344元,由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路仔细
书 记 员 曹梦圆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财保24号
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黄金广场**12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GX9H0U。
法定代表人:王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团结东路牛王新村**103铺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7594250N。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81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4810元(开户名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23、开户行农行太和细阳南路分理处)。
案件申请费2344元,由申请人合肥蓝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路仔细
书 记 员 曹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