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福瑞达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财保181号
申请人:贵州福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地块内****门面【中曹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住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何旭。
申请人贵州福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
4119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195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80元,由申请人贵州福瑞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季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