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355号
申请人贵州海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板镇茨凹村。
法定代表人邓芳明。
被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
法定代表人何旭。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15114民事裁定书,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的账户,冻结限额265277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