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中石化元勇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037号
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何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中石化元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养牛村甲秀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詹文韵,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84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中石化元勇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贵阳市东山支行账户13×××73,冻结限额为206221.84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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