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中石化元勇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400号
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何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中石化元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养牛村甲秀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詹文韵,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84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对被申请人贵阳中石化元勇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贵阳市东山支行账户实施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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