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25财保4号
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北区商业综合体2单元23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J3HK34。
法定代表人:何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梵净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HQEHD8D。
法定代表人:董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梵净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开设的账号3691××××0447号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9386302.74元。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保全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梵净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开设的账号3691××××0447号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9386302.7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先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廖琴芳
代理书记员 任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