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督15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枫,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何旭。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欠条无法明确本案债权人,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被申请人款项支付情况,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其申请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雄羽
书 记 员  张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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