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5715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森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兴晖登高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5785016-9。
法定代表人:邱飞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开欢、温嘉铃,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西湖科技大厦****织机构代码58533892-X。
法定代表人:陈红宇,董事长。
本院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告费12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每季度归还50万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2执5715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谢 文 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芳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