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8910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TMR068。 法定代表人:代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道樟柴树社区双龙路1号B区B1幢万达中心2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016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