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2612号
原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01698。
法定代表人:邱飞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
原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龙岩市森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邱声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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