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森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邱飞舟,经理。
被执行人永定高陂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森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定高陂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森龙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永定高陂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永定高陂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永定高陂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固定办公场所由永定区高陂镇人民政府提供,并无经营性收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387125.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祥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