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4134号
原告:***。
被告: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诉被告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传票后,未按时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