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鄂0105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里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南路(****)4号楼。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因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缴费义务,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理决字[2016]第122号武汉市城市管理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