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财保170号
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南路(****)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七采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预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