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3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红,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唐桂花,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和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红旗村上湖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205835161。
法定代表人:罗志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登伟,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显,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和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7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7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徐 洪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园园
书 记 员 谢贤聪